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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完善

浏览:1091 发布日期:2018-04-24

随着种子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,我国有望于2015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种子销售市场。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我国还没有一家种业企业能进入全球前10强,在种业知识产权领域处于明显弱势地位,市场份额不断被跨国种业巨头“侵蚀”。

    近年来,我国建立了以新品种保护为核心的种业知识产权制度,加大了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力度,促进了授权品种的转化应用,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所提高,但在应对国际竞争,有效支撑种业未来发展方面还面临着极大挑战。

    种业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截至2013年底,我国农业部受理的种业企业品种权申请量为4253件,授权量1313件。按照5200家种业企业基数计算,平均每家企业只有0.8件申请,0.25件品种权。而孟山都公司在全球拥有授权专利30831件,先锋国际良种有限公司拥有8348件,先正达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公司17479件,差距悬殊。

    种业知识产权质量不高首先,在品种权申请中,玉米、水稻和小麦等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80%以上,作为发达国家育种研发重点的花卉、蔬菜、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领域的申请量仍然很少。其次,国内种业企业缺乏长远眼光,创新度低的商业修饰型多,原创性的主控品种少;急功近利型的短线品种多,防御型、战略型的原创品种少。此外,99%的品种权申请都集中在国内,到2008年我国向国外的品种权申请仅58件,和荷兰、美国、德国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。

    科研单位种业科技创新转移转化渠道不畅目前,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,在品种权申请人当中,教学科研单位占国内申请总量的58.49%,企业只占35.65%;在授权品种中,教学科研单位占国内授权总量的63.56%,国内企业占32.11%。不同于国外育种企业,我国现代育种过程是一个分布在不同学科中、由不同科研院所分别承担的任务,这就造成了育种结果的分散、不系统和推广难。

   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不清晰现阶段对于科研院所,知识产权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完成项目任务、报奖、评职称;对于种业企业,有一部分是为了获得政府项目支持、获得高科技企业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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